2023年8月15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固原市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处置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处置办法》)。该《处置办法》已经正式发布,并于2023年9月22日起实施。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及必要性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为严守耕地保护红线,落实规划先行与建管并重的发展原则,起草发布了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安排部署,强化属地人民政府主体责任,根据市领导安排,结合我市实际,由我局牵头起草了《处置办法(试行)》(送审稿)。
二、起草过程和制定依据
(一)起草过程
起草期间参照其他省、市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处置办法内容,在7月27日形成《固原市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处置办法(试行)》,并致函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征求意见建议。经充分吸纳各方意见建议,对《固原市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处置办法(试行)》(送审稿)进一步修改完善,8月3日送市委编办审定,根据市编办反馈意见再次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今天提交会议的《固原市市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处置办法(试行)》(送审稿)。
(二)制定依据
本次起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参考了《青岛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等地方行政性法规。
三、工作目标
依法处置全市范围内的各类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规范建设秩序,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四、《处置办法》的主要内容
该《处置办法》共十七条。
第一条至第四条,说明了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处置的意义、依据以及适用范围,遵循的原则。
第五条至第十一条明确了县(区)人民政府、市城市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
第十二条说明了违法状态存续期间,市政公用服务单位须履行的职责。
第十三条说明了应拆除未拆除的后续处置办法。
第十四条说明了强制拆除期间的相关流程,及如何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明确了本办法中涉及的具体违法行为在处置阶段优先按照国家颁布的法律规定予以执行。
第十六条明确了县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县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节。
第十七条明确本办法发布日期、时效。
解读单位:固原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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