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良好生态环境,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固原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森林草原野外防火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严禁以下时段燃放烟花爆竹
(一)重污染天气黄色以上预警信息发布和重污染天气响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预警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高考、中考等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严禁以下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地点及附近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重点保护的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
(二)医疗机构、敬老院、福利院、学校、幼儿园等公共场所,商场、集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油库、加油站、液化气供应站(点)、变电站、高压线、机动车停车场或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以及木材、油料等物资存放场所及附近区域。
(四)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及城市交通主干道、桥梁、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五)森林、林地、草原、草地及其边缘地带和河湖冰面。
(六)农村地区粮垛、柴草垛、沼气池、大棚等易燃易爆附近区域。
(七)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层的高层建筑和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周边以及地下建筑物、在建施工现场等。
(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严格烟花爆竹燃放公共安全管理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辖区实际,划定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组织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共同做好燃放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广大群众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烟花爆竹的质量抽检,城市管理部门要督促城市综合执法单位依法管理流动兜售烟花爆竹摊点。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落实网格化安全管理责任,负责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加强协调组织、指导监督、宣传教育和引导劝阻等工作。自然资源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统筹指导林区周边的村组重点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严防引发山林火灾。
(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非法燃放活动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引导居民、村民移风易俗,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五)广大群众要通过正规合法渠道购买烟花爆竹,严格遵守燃放管理规定,远离禁止燃放区域,按照说明正确安全燃放,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窨井投射、抛掷,不得对准和指向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不得在房屋公共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户燃放烟花爆竹;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方式。
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全市范围内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本规定自2025年8月1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8年8月10日。
监督举报及应急电话:
生态环境:12345
应急管理:0954-2088154
交通运输:0954-2032393
市场监管:12315
消防救援:119
公安机关:110
固原市公安局 固原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