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固原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工作提示》要求,现将2025年度固原市水务局行政执法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固原市水务局内设4个行政科室,4个事业科室,即办公室、法规与水政水资源管理科、水利水保规划建设管理科、河湖管理科、水土保持工作站、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节约用水与水资源调度中心、水旱灾害防御中心,行政编制12人,事业编制30人。依据《中共固原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调整工作的通知》(固编办发〔2024〕30号)要求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21〕30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权责清单制度,充分发挥权责清单在转变政府职能、推动政府全面正确履职尽责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我局精心组织,指派专业人员结合法律法规立改废释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等情况,对涉及权责范围内的清单内容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我局共有
权责清单事项104项,其中:行政许可14项、行政处罚68项、行政强制10项、行政奖励2项、行政监督检查6项、行政征收2项、其他类2项,并在固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二、2025年度本单位各类行政执法案件办理情况
2025年,市本级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收费、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给付等行政执法情况如下:
(一)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说明
行政许可总数为11件,其中取水许可审批1件、涉河建设项目审批10件,准予行政许可11件。
(二)行政处罚实施情况说明
行政处罚总数为0件,其中警告0次、通报批评0次、罚款0元、没收违法所得0元、没收非法财物0件、暂扣许可证件0本、降低资质等级0次、吊销许可证件0本、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0次、责令停产停业7次、责令关闭0次、限制从业0次、行政拘留0次、其他行政处罚0次。
(三)行政强制实施情况说明
行政强制总数为0件,其中查封场所和设施或者财物0件、扣押财物0件、冻结存款或者汇款0元、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0次、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0元、划拨存款或者汇款0元,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和扣押的场所及设施或者财物0件、排除妨碍恢复原状0件、代履行0次、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方式0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0件。
(四)行政征收征用实施情况说明
行政征收征用总数为20次,其中征收20次、征用0次,征收总金额158.64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
(五)行政收费实施情况说明
行政收费总数为0次,收费总金额0万元。
(六)行政确认实施情况说明
行政确认总数为0次。
(七)行政检查实施情况说明
行政检查总数为46次,行政检查被申请行政复议0次,行政检查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0次。
(八)行政给付实施情况说明
行政给付总数为0次,给付总金额0元。
三、行政执法情况分析
(一)坚决做好行政执法工作。在水量分配、用水总量控制、用水统计调查抽查检查、取水许可(取水口监管)、河湖清“四乱”、地下水管理、水土保持、供水保障、水行政执法等各项工作中,严格落实中央、自治区、固原市相关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依法行政、依法执政,确保各项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二)加大行政检查力度。2025年,对照《权责清单》和《水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要求,我局围绕水资源管理、水利工程建设、河湖管理、水土保持、水利安全生产等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推进跨部门联合执法,全面强化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全年共计开展督查检查46次,下发整改通知43份,整改率100%。
四、下一步工作
一是继续强化执法制度建设。严格贯彻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对标对表、规范要求,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确保公正文明执法。执法人员坚持持证执法,做好执法全过程记录,执法信息及时公示,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是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落实行政执法队伍学习制度,加强培训和管理,定期开展培训活动,组织执法人员完成学习,有效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拓宽“线上+线下”学习渠道,组织干部职工积极参加法治教育网线上培训,27名持有执法证人员学法考试合格率达100%。
三是落实行政执法统计规定。强化行政执法统计工作责任意识,认真按照规定完成报送信息核对和日常数据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完整、准确,行政执法统计分析报告客观、具体。
附件:2025年度行政执法数据统计表
固原市水务局
2026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5年度行政执法数据统计表
填报单位:固原市水务局 2026年1月19日
序号 | 执法 类别 | 行政执法数据 | ||||||||||||||||||||||||||||
1 | 行政许可 | 申请数量 | 受理数量 | 许可数量 | 不予许可数量 | 撤销许可数量 | ||||||||||||||||||||||||
11 | 11 | 11 | 0 | 0 | ||||||||||||||||||||||||||
2 | 行政处罚 | 警告 | 通报 批评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非法财物 | 暂扣许可证件 | 降低资质等级 | 吊销许可证件 |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 责令停产停业 | 责令关闭 | 限制从业 | 行政拘留 | 其他行政处罚 | 合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7 | 0 | 0 | 0 | 0 | 7 | ||||||||||||||||
3 | 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执行 | |||||||||||||||||||||||||||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扣押财物 | 冻结存款、汇款 |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划拨存款、汇款 |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代履行 |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合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 | 行政征收征用 | 征收次数 | 征用次数 | 征收总金额 | ||||||||||||||||||||||||||
20 | 0 | 158.64 | ||||||||||||||||||||||||||||
5 | 行政收费 | 次数 | 收费总金额 | |||||||||||||||||||||||||||
0 | 0 | |||||||||||||||||||||||||||||
6 | 行政确认 | 次数 | ||||||||||||||||||||||||||||
0 | ||||||||||||||||||||||||||||||
7 | 行政检查 | 次数 | ||||||||||||||||||||||||||||
46 | ||||||||||||||||||||||||||||||
8 | 行政给付 | 次数 | 给付总金额 | |||||||||||||||||||||||||||
0 | 0 | |||||||||||||||||||||||||||||
填表说明:
1.行政执法数据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的数量。
2.行政许可中,“受理数量”“许可数量”“不予许可数量”“撤销许可数量”的统计范围是上述期间作出决定的数量。
3.行政处罚中,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按一件行政处罚计算,计入最重的行政处罚类别。
4.行政检查中,检查一个检查对象的,有完整、详细的检查记录,计为检查1次;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巡逻,无完整、详细检查记录,检查后作出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均不计为检查次数。
5.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给付的统计范围是上述期间征收、收费、给付完毕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