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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郭宗跃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的公告

2024/12/19 1.1w 阅读 90 点赞



郭宗跃:

身份证号:410928198808264817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胡状镇后胡状村155号。              

2024年6月20日,泾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经检刑行意[2024]5号)要求我局对8.15固原市原州区污染环境案中不予起诉的案件当事人(参股人)孟东海、孟飞翔、郭宗跃依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行政责任。2024年7月12日、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分别对8.15固原市原州区污染环境案参股人孟东海、孟飞翔、郭宗跃进行了补充调查,发现固原市两名嫌疑人(另案处理)伙同省外人员(三名参股人员孟东海、孟飞翔、郭宗跃)在未取得生产排污许可的情况下,自2022年6月至2023年8月期间,分别在固原市原州区官厅镇东峡村、头营镇二营村、海原县三河镇红城村,租用远离居民区的空闲厂房、养殖场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危险化学品乙硫醇,在生产过程中将产生的废液、废渣等通过暗管、掩埋等方式处置,对土壤造成一定的污染。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现场照片8张8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1份,现场检查记录1份4页,对郭宗跃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了当事人租用远离居民区的空闲厂房、养殖场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危险化学品乙硫醇,在生产过程中将产生的废液、废渣等通过暗管、掩埋等方式处置,对土壤造成一定的污染的事实。当事人郭宗跃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了该当事人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合法的被处罚主体的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一)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四固体、危险废物、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1特别严重情节的规定,我局拟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孟东海、孟飞翔、郭宗跃共拟处以柒拾伍万元罚款。当事人孟东海、孟飞翔通过法院分别向我局缴纳了生态损害赔偿金10万元、5万元,为了体现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对当事人孟东海、孟飞翔酌情减少行政处罚金额,对郭宗跃拟处以叁拾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书面申辩书请自接到该告知书5日内提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如果要求听证, 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当事人放弃听证。

联系电话:  0954-2688706   联系人:王忠海      

地 址: 固原市民生大厦713室  

邮政编码: 75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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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