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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终止执行 《公司及分公司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的公告

2025/02/12 1.1w 阅读 429 点赞

各经营主体:

为了规范经营主体登记管理行为,根据《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5号公布,自2025210日起实施)第十八条:“公司申请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登记,应当提交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之规定,自2025210日起公司及分公司终止执行《关于实行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的通知》(固审批发〔20247号)文件,公司及分公司不再适用住所承诺制。公司及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及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不能再以承诺方式替代合法房屋使用证明,需按要求提交真实有效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材料,其他类型经营主体仍按原规定办理。对于2025210日之前已提交的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申请,按照原办理方式予以办结。

特此公告。

                   固原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52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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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